□ 梅新育
近一两个月来,中国政府的价格反垄断调查正成为横跨国内外的重大公共事件,不仅一批国际商业游说团体已经就此提出投诉,一些西方大国政府也开始卷入。据《华尔街日报》日前报道,美国财政部长雅克布·卢近日致函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汪洋,据听取了信函内容汇报的人士透露,卢在信中发出警告,声称中国针对外国企业的一系列反垄断调查可能给中美关系带来严重影响。然而,在华外资企业真的就应该成为游离于中国反垄断之外的“特区”,享有“豁免权”吗?答案是否定的。
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地区)颁布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在成熟市场经济体赢得了“经济宪法”的称呼。与其他主要经济体反垄断法规一样,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通常来自生产或流通环节的优势,随着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日益完备且失之偏颇,越来越多的垄断企业开始利用严厉的知识产权制度造就、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攫取掠夺性高额利润,给竞争对手设置障碍,自己不从事创新,也不允许竞争对手从事创新而赢得竞争优势,这种道德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最大的副作用,中国这个世界头号制造业大国更堪称跨国公司专利桎梏的最大受害者。
垄断行为让消费者和非垄断局外企业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卡特尔(垄断利益集团)落实反垄断还有助于国际公平,因为目前已经处罚的国际卡特尔案基本上都同时横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且国际垄断企业从发展中国家掠夺的垄断收益更高。
与其他监管一样,反垄断是一种“警犬追猎犬”的不断升级、永无止境的较量。反垄断法本身就是一种比较“高大上”的经济法规,需要较强的人力、财力资源支持,才能将其从纸面落实到实践中。